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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设备接自家水龙头?救命水怎能这样用?!

时间: 2024-03-24 12:40:12 |   作者: 行业动态

  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之规定,潘某行为导致影响消火栓一类系统整体无法正常运行并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潘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2019年2月,安徽芜湖长江市场园某干货冷冻批发部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救援,火灾最终导致经济损失94万元。

  另查明,距离火灾现场相隔3米左右设有消防栓,但该消防栓前置阀门位于地面以下,用水泥块遮盖。火灾发生时,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的救火群众不知前置阀门位置,无法使用消防栓。

  2022年5月,浙江嘉兴有群众举报称一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监督人员次日一早就前往核查。

  通过核查发现小区一处室外消火栓被非法加装了水龙头彻底变成了“供水站”。消防员立即与物业负责人沟通,现场监督物业进行整改,将水管、水龙头拆除,恢复室外消火栓的本来面貌,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消防栓是消防专供设施,普通市民或者是企业工厂千万不可以打着歪主意,为了省点水费就私自接驳使用消防栓里的水!私自开启消防栓,是占用、擅自挪用消防设施,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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