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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公布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典型执法案例的公告

时间: 2023-12-30 02:12:40 |   作者: 消防知识

  原标题: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公布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典型执法案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为强化警示教育、深化以案释法工作,逐步提升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现将全省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6月15日,金昌市金川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室内消火栓管网脱落,3具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4日,陇南市宕昌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同时检查发现该场所未按照标准设置消防水池、消防专用水泵,室内消火栓箱内未配备消防水枪、消防水带,防火门未设置闭门器、顺序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7日,武威市某蔬菜保温制品产销中心发生火灾,凉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火灾调查中发现,该中心厂房未依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厂区未依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室外消火栓,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定标准,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23日,嘉峪关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嘉峪关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消防设施、器材在及时有效地发现和限制火灾蔓延,有效扑救火灾和为人员疏散过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单位内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员工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保证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时刻完整好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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