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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密关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告

时间: 2024-08-31 19:45:54 |   作者: 消防知识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性能条件和经营行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上级要求,特制定本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性能条件和经营行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上级要求,特制定本通告。

  《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函〔2023〕120号)、《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逐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8号)、《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无另外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可以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市禁放区域附后)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6.当烟花爆竹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7.烟花爆竹零售店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地疏散通道畅通。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附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别的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烟花爆竹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烟花爆竹零售店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5.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3.零售场所情况说明。包括场所权属(属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经营场所面积、周边安全距离、是否专店经营、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人员配备情况、现经营的主要商品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张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等)。

  4.经营场所位置平面图、外部照片(照片应清晰展示店面外部及两侧相邻建筑物)。

  燃放冷光烟花时,同样应采取对烟花爆竹产品普遍适用的安全措施,严禁在室内以及任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严防不正确的燃放方式引发火灾等事故。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因受强台风“烟花”近日过境山东等恶劣天气影响,山东大部分地区有强降雨并伴有大风,为防范安全风险隐患影响,现决定将第二阶段7月30日—8月1日烟花燃放活动延期举行,延期后的烟花相关活动另行通知。

  临朐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北侧界线自北环路与龙泉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向东至东泰路;东侧界线自东泰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泰路向南至南环路;南侧界线自南环路与东泰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

  高密市平安大道以北,柳河大道以东,泽安大道以南,胶河大道以西(沿胶河大道向南至康成大街,沿康成大街向西至铁路桥,沿铁路向东南至沂胶路,沿沂胶路向南至平安大道)的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用于分界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北至原胶济铁路线,南至凤凰山路,西至驼山路,东至昭德路为禁止燃放区域。顺时针方向为原胶济铁路线-昭德北路-昭德南路-凤凰山东路-凤凰山西路-驼山南路-驼山中路。禁止燃放区域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禁止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现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及四条界线米内高层住宅小区。

  潍坊青州城区北至原胶济铁路线,南至凤凰山路,西至驼山路,东至昭德路为禁止燃放区域。

  2024昌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昌乐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北侧界线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G20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S224大沂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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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性能条件和经营行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上级要求,特制定本通告

  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上级要求,特制定本通告。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函〔2023〕120号)、《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逐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3〕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8号)、《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无另外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市禁放区域附后)

  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别的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5.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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