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01 02:07:23 | 作者: 新闻中心
2022年3月31日,湖北恩施鹤峰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逾期未改,违反《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该工地被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实施工程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3月28日,湖北利川一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被处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2022年3月24日,湖北恩施建始一商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水带)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商场被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被处罚款人民币510元整。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2022年3月24日,湖北黄石港区一农贸市场员工朱某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员工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2022年3月22日,湖北恩施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一百货商场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商场被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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