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14 19:10:11 | 作者: 新闻中心
3月9日,南乐县公安局接到辖区一社区物业管理人员报警,称小区内70余条消防水带被盗,价值9000余元。
事关消防安全,办案民警敏捷前往案发现场,经研判剖析,快速确认一嫌疑男人。民警循线追寻,确认嫌疑人落脚点,于3月13日,成功将嫌疑人韩某某抓捕归案,并扣押作案车辆、消防水带、水枪喷头号。
经讯问,嫌疑犯韩某某对其流窜南乐、濮阳市区等地偷盗消防水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在,嫌疑犯韩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防备火灾、陈述火灾的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与有组织的救活作业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移用或许私行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件,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许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阻塞、关闭分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布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活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件或许消防安全标志的装备、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许未坚持无缺有用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