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01 10:46:33 | 作者: 新闻中心
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分为六章51条,首次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系统性规定,并新增了7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解决了目前高层民用建筑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过于散碎,内容不够系统、具体,行政机关惩戒措施不足等问题。
《规定》的出台,加强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和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带您对《规定》相关联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解读。
1.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对于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民用建筑,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2)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相关的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3.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时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1.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3.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因施工等特殊情况有必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2.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对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规实施处罚。
1.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理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3.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5.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规实施处罚。
1.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业主、使用人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业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1.应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2.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3.涉及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
1.针对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内单位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2.针对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1.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对于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统称分预案)。
2.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演练前,有关单位理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100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1000元罚款: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第60条、第61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