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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7-15 04:37:41 |   作者: 新闻中心

  凯里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凯里市下司古镇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我大队结合实际拟写了《凯里市下司古镇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27日。公众可登陆凯里市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查看文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发送至。

  第一条 为提高凯里市下司古镇景区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景区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司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景区内消防工作。市直各职能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及上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各项消防工作。

  第四条 下司镇人民政府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所属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装备等纳入景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公共消防供水管理单位做好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督促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消防应急救援和日常消防巡查;督促清江村村民委员会落实防火巡查、鸣锣喊寨、群防群治、入户消防宣传检查等。

  第五条 市住建、自然资源、应急、市监、市政、交通、文旅、水务、公安、消防、供电等市直各职能部门应将景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住建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把关景区经营性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手续,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消防建设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制定涉及景区空间规划体系时最大限度地考虑消防安全,合理规划、从根本上降低火灾风险。将消防站点、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纳入景区空间规划体系重要内容,同步规划。

  (三)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景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在景区内从事电气、消防等产品生产销售的质量做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假冒伪劣、无产品合格证及3C认证标志等产品行为。

  (五)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督导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流动商户进行规范管理;定期组织并且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交通部门应对景区水上安全做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景区内经营性船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保障船舶、设施做好安全治理工作。

  (七)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应督导旅游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应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酒店评级的重要依据;应定期对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文化设施、歌舞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应在实施景区开发、建设、改造、保护等项目时,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建设内容。

  (八)水务部门应保障景区消防用水,指导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做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

  (九)公安机关应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列管的消防重点单位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十)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对经营性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公安派出所、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供电部门应定期对景区内产权所属供电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按时换、改造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供电设施;加强用电管理,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宣传,指导用户做好用电安全,发现违章用电客户按规定督促整改。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工作要求做好景区消防工作。

  第六条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期,下司镇应组织并且开展景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第七条 下司镇应建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曝光机制,定期对各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集中曝光。

  第八条 下司镇政府应将正在修建或装修的场所是否根据相关要求设置消防设施、装修用到的材料耐火等级是不是满足规定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景区运营管理公司作为检查配合单位,对不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联合住建、消防、公安派出所及时责令停止施工。

  第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条件后,应向消防救援机构、景区运营管理公司、下司镇公安派出所,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消防部门应及时进行抽查,对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市市监、景区运营管理公司、下司镇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执行。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下司镇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场所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清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景区居民住宅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住户整改火灾隐患。下司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消防救援机构、下司镇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好景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管理或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因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报公安部门审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一定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景观灯相关配电设施及电气线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严禁在景区内违规生产、储存、销售汽油、柴油、酒精、液化气、生物燃油、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在景区内使用生物燃油、醇基燃料等新型燃料。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液化气的场所,存量不允许超出2瓶液化气(总容量不超过40KG),储存区要采用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允许开窗,进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储存区和使用区要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经营性场所应当落实每日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用火用电安全;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标识化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灯具等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十八条 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九条 交通海事部门应定期开展水上交通场所排查,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培训。

  第二十条 各机关、部门、单位、团体等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下司镇应积极推广使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等新技术辅助开展消防管理及消防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下司镇每季度应组织景区内经营业主、工作人员消防知识培训,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应结合景区实际,在主要通道、场所、位置等设置消防宣传提示牌,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景区运营管理公司每季度应组织导游、解说、窗口等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业务培训,将消防提示纳入导游解说内容。培训、演练,确保每名员工会疏散逃生、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懂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

  第二十五条 下司镇应规范并强化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每半年组织一次景区火灾扑救应急演练;制定并及时修订灭火和疏散预案,建立完善火灾处置联动机制。

  第二十六条 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应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并开展日常体能、技能训练,若发生火灾,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安全地疏散、开展初起火灾的扑救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清江村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十户联防、区域联防工作机制,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履行本办法的情况督察,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市纪委、监察委员会作组织处理,对严重渎职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因工作渎职失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严格《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责任倒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场所不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做好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景区建房审批部门应对火灾后重建进行严格审批,原则上对火灾后重建房屋的建设面积、层数等审批不得大于原房屋规模,并应要求农户预留消防安全间距和消防安全通道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经营安全诚信台账,对经营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股东、经营者,在景区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予以重点审核。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应与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协议,要求经营者按照消防安全标准落实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日常消防管理后,方可将房屋租赁给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对火灾隐患较大、违法行为较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场所,下司镇应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交通、海事、供电、公安派出所等进行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停业整改或取缔。

  第三十四条 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相关职能部门多次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从重对单位场所实施处罚;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各场所及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相关消防安全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凯里市人民政府印发,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法律和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一)市政消防管网主管管径(内径)不应小于200mm,支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给水管网应采用具备防腐的镀锌钢管或PE管,采用PE管时应进行地埋,且地埋深度不应该少于0.7米。

  (二)市政消防主管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出现故障时,另一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的供水要求。同时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三)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4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50米,室外消火栓最不利点水压不应小于0.14MPa。

  (四)每个室外消火栓应配置不少于40米的13型以上消防水带(两盘)、一支消防水枪,一把消火栓扳手。

  (五)室外消火栓及给水管网应做好防冻防压措施,消火栓应设置保护盖,并逐个进行编号。

  (一)民宿、旅(宾)馆、饭店、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古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及楼梯间每隔25米,应设置1套消防软管卷盘,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

  (二)每80㎡应配备两具以上4Kg水基型或ABC型干粉灭火器,并用灭火器箱装配放置在显眼易取用的位置;建筑面积小于80㎡的按80㎡计算。

  (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数大于15间(套)的民宿、旅(宾),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房间数小于15间(套)的民宿、旅(宾)馆,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商店可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通道、房间、大厅等应设置可以联动声光报警装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个火灾探测器探测保护面积不应大于20㎡,且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0米。

  (四)设置在多层建筑首层、第二层、第三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且不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且不大于3000㎡的地上商店、餐饮、民宿、旅(宾),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喷水灭火系统,可连接市政管网取水,每个喷头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0㎡,喷头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不应小于0.2Mpa,最不利点喷头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当配水管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五)场所周边30米范围内无室外消火栓的,应配置2盘消防水带、一支水枪、一把消防栓扳手。

  (六)房间、过道、疏散通道、楼梯间、燃料存放点、电箱安装点、大功率生产设备设置点、墙面、梁、柱、楼板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当使用可燃材料的,应当喷刷阻燃液(剂)或加装石膏板等不燃材料来阻燃技术处理;房间、过道、疏散通道、楼梯间严格禁止采用易燃材料来铺设或装修装饰。

  (七)厨房应当与其它部位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来防火分隔,厨房灶台、墙面、顶棚、烟囱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八)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间距应大于5米,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米,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1米。周边条件限制,不能增设消防疏散通道的,场所内部要设置为砖混结构或过道采取阻燃处理。在场所每层远离楼梯间一侧的阳台或窗台位置配置有逃生软梯、缓降器、钢爬梯等逃生设施。

  (九)楼梯间、疏散走道应沿疏散路径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地面不应大于1米,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处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正上方。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应急照明灯。

  (十)客房应按照床位数1:1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呼吸器,2层及2层以上的客房应配备逃生绳等逃生设施。

  (十一)包房、客房、前台等部位应张贴疏散逃生路线图及禁烟禁火标识,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语牌。

  (十二)外露的消防楼梯、消防管等各类消防设施的颜色、外观等宜与民族风貌相适应。

  (一)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需对电气线路做改造修复的,需报凯里下司清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电力部门备案审批后,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

  (二)不得将电气线路直接安装敷设在可燃构件上,电气线路应当全部穿阻燃管进行保护,应当设置空开等用电安全保护设施,使用的电气产品应当通过国家3C认证。

  (三)场所应安装灭弧型电气保护设施,并接入下司智慧大数据中心进行24小时监控。

  (四)厨房炉灶上方0.75米、周围0.5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厨房炉灶旁应配备至少一块灭火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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