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1-25 06:24:33 | 作者: 新闻中心
原标题:“铁拳”在行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
火灾发生时,消防产品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保障,其质量状况必然的联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要求,在全市开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2023年3月1日,根据举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一批木质隔热防火门抽样送检。经检测,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木质隔热防火门(乙级)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项目不符合《防火门》(GB12955-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经营部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胶合板案
2022年11月10日,根据举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三种规格的阻燃胶合板,板材表面张贴有阻燃制品标识。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一份《检验报告》和一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经对上述板材抽样检测,1220×2440×9mm规格的阻燃胶合板的燃烧增长速率指数和600s内总放热量项目不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规定的要求;1220×2440×12mm规格的阻燃胶合板的600s内总放热量项目不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规定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经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别,系伪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陵区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水枪案
2023年5月30日,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消防水枪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现场复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消防水枪20支,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4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火阀进行执法检查,依法进行抽检。样品经检验,耐火性能项目不符合《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2007)规定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消防装备案
2022年10月28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违法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徐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84套灭火消防服、消防手套及消防靴系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找裁缝制作、工厂代加工等途径获得上述产品,购买制作了印有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标签,并私自将标签贴到产品上对外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8200卷,产品外观标注“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经抽样检验,产品的内衬材质为PVC与聚氨酯混合物,非纯聚氨酯,与产品标注的内衬材质聚氨酯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州市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6月15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灭火器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8月18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因灭火剂性能-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州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水带案
2023年3月13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7月1日生产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经检验,“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古溪分局查处某消防器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水带案
2023年6月14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古溪分局收到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内附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不合格。收到案件移送函后,古溪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结合他地出具的多份产品检验报告,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多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爆破试验(MPa)及附着强度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古溪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