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2-11 01:50:21 | 作者: 消防应急照明
近来,坦洲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坦神南路某塑料加工厂进行消防监督查看时,发现厂内堆积物品遮挡消火栓,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查看人员依据查看状况,现场摄影取证,经查询后向该厂经营者开出行政处分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则,坦洲大队对该厂经营者作出处分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处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移用或许私行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件,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许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阻塞、关闭分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布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活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