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14 00:43:03 | 作者: 消防应急照明
晨报淄博7月26日讯 (记者 任灵芝 报道)今天,记者从淄博市政府获悉,为了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淄博市专门出台了《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各个有关部门的法律职责。据介绍,供水企业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而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的电话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维修,将给予最高3万元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在对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要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铺设供水管线,建设市政消火栓,并按以下规定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报修电话或者有关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维护,并将修复情况及时反馈;建立市政消火栓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及检查、维护等情况,并每半年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一次档案资料。
据介绍,在市政消火栓5米范围内,不得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否则将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存在这些行为: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的;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未修建消防车取水设施或者未配备机动消防专用水泵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因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企业违反《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市政消火栓建设安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未履行检查、维护和管理职责的;接到市政消火栓损毁报修电话或者有关部门的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来维护的;未按规定提供市政消火栓档案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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