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20 20:45:35 | 作者: 消防应急照明
原标题:紧急通知:敬请业主自行清理楼道杂物!逾期,物业公司将以无主物统一清理!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部分业主/住户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严重影响了业主/住户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为保证楼道整洁有序,畅通无阻,给全体业主住户一个安全、洁净、舒适的居住环境,请小区业主/住户于即日起自行清理堆放在楼道、楼梯间、水电表间等公共区域的杂物,自7月30日起,我公司将对楼道清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届时如楼道内仍有杂物堆放,我们将一律以无主杂物、垃圾予以统一清理,不再另行通知。
小区的环境需要靠大家共同来维护,恳请各位业主/住户配合,并相互转告和监督,也感谢您对楼道清理常态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楼道堆放的杂物多为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等等,都是可燃物,稍遇明火就可能引起火灾。楼道是居民行走的通道,抽烟随便乱扔烟头者有之,儿童玩火、燃放爆竹者有之,这些都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是楼内住户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部分住户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将严重影响他人逃生。
楼道里堆满了杂物,占据、遮挡了地面以及墙壁的很大一部分空间,导致保洁人员无法对这里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洁,久而久之,堆放杂物的地方也就成了卫生清理上的“死角”,脏乱不堪。
2021年7月15号上午,在瘦西湖福苑小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3岁的女童因家中无人,竟通过攀爬楼道杂物到十楼窗户口,不幸坠楼身亡。
孩子父亲认为,孩子之死与楼道邻居堆放的杂物脱不开干系。原来,孩子是从公共楼道的窗户爬出去坠亡的,而一米多高的窗台旁,则摆放着邻居家的缝纫机、凳子以及一辆自行车。
2018年,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1楼楼道内杂物起火,整个民房为7层。消防出动7辆消防车、35人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疏散出24名被困人员。火灾造成包括老大爷在内的8人受伤。
2016年7月22日12时,阜南县某小区A栋三单元发生火灾,烧损电瓶车、杂物等,并造成居住在该单元3A室的住户马某死亡。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着火。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马某为呼吸道烧伤、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8月12日上午,如东县某小区2号楼3单元505室的16岁少女姗姗,因邻居业主在楼梯间堆放杂物、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导致烧伤,致十级伤残。
2013年,大连西岗区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着火的是一楼单元门楼道里的杂物,一女孩儿在逃生过程中被杂物绊倒,掉入火海。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平台刊载、转载之推文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立场,如涉及侵权,请留言联系删除。
由于微信修改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和点“在看”的,会逐步收不到推送!请将“物业管理服务资讯”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在看”,拜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