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07 22:59:14 | 作者: 消防应急照明
2022年3月,武汉市政府召开第4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根据《决定》修订的《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管理相关规定划定设置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鼓励安装电梯电瓶车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瓶车进入电梯的设施。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对电瓶车用电安全管理,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和充电场所,充电场所应当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同时,为了打击电瓶车违规进楼入户充电的问题,切实提高居民自觉规范电瓶车停放、充电的意识。2021年6月21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新增了7项消防行政处罚,其中提到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瓶车或充电,对拒不改正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