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15 04:36:29 | 作者: 消防应急照明
7月5日,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展开消防监督查看时发现,辖区内一自走式立体泊车设备施工项目的室外消火栓被很多施工资料包围着,影响了正常运用。
“消火栓作为一种固定式消防设备,是补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备之一,任何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为,都会直接要挟到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执法人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判教育,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对该施行工程单位采取了行政处罚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移用或许私行撤除、停用消防设备、器件,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许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阻塞、关闭分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布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活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备、器件或许消防安全标志的装备、设置不符合国家规范、职业 规范,或许未坚持无缺有用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人承当。
■本大众号法律顾问由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晶晶律师担任。电话(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