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21 01:52:44 | 作者: 消防应急照明
(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3年10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批改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办理,保证消防用水,保证人身、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造、运用、保护等办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衔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防备和救活救援的消防供水设备及其隶属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作业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体系规划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契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安排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体系等规划时,对触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咨询消防救援安排的定见。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造经费应当归入城市建造总投资,保护经费依规则从城市保护费中列支。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分担任安排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撤除等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供水主管部分担任催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体系规划和技术标准,详细执行市政消火栓的建造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作业。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建部分会同消防救援安排安排相关的单位检验。检验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分统一办理。
第九条消防救援安排担任市政消火栓的监督办理和日常查看,定时对市政消火栓来测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作业。
第十条市政供水主管部分担任市政消火栓的保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许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陈述的,应当及时修正,保证市政消火栓的无缺有用。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专供救活救援和日常消防练习运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运用。
因美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暂时运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获得供水企业的暂时运用证明,并按照暂时运用证明规则的时刻、地址运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许私行移用、撤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造、运用、保护作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