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1-18 20:03:12 | 作者: 消防应急照明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火栓管理工作,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工作安排,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起草了《六盘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六盘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6月23日之前如有修改建议意见,请反馈至六盘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邮箱,以便进一步沟通对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第四条 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政消火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城市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分别由国土空间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经费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 乡镇道路消火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的单位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工业园区消火栓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并做好维护管理及建设工作。
第六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规划相衔接,水行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管网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设置消火栓,并就消火栓设置的标准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建筑设计企业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保证消火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对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情况做审查。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依法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维护保养职责,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消火栓。
第十二条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埋压、圈占、遮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对损坏的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供水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补建或者改造。市政消火栓的补建和改造情况,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反馈。
第十五条 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可能会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和水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六盘水府发〔2021〕11号),对2013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六盘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