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24 12:41:22 | 作者: 水灭火系统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相关要求,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省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以具有较大火灾风险、人员活动集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场所为重点,聚焦火源电源管理、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安全地疏散条件、防火分隔、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责任落实、初期火灾处置等方面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五项十五条重点任务,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全力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并且开展自评、自查,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清单,实行闭环管理,每月20日前向辖区消防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二)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发挥条线监管作用,对照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重点场所火灾防范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集中对本行业系统单位开展排查整治。
(三)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消防工作所、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全面排查辖区火灾隐患,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情形的,及时抄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
(四)各级消防部门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加强针对性消防业务指导培训,加大消防监督抽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符合立案标准的,一律立案查处,依法从重处罚。对逾期未整改销案的,以及新确定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五)相关媒体、平台做好专项行动政策解读和动态报道,集中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和法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常识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社会单位隐患排查整改主动性。
对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对单位自查查出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未查出或查出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从严予以处罚;对因排查整治不力导致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对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处罚。
专项行动期间,对擅自关闭、破坏消防设施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却未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等事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逾期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合力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依托现有举报投诉反馈平台,鼓励单位员工和社会群众热情参加火灾隐患排查,对核查属实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实现共享共治。
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的利用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对排查整治中好的做法和单位,开展要正面宣传报道;对区域性、极度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进程。
本通告所称重点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大型综合体、医院、儿童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电化学储能电站,分租、转租形成“园中园”“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老旧商住楼、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仓储物流场所等。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基层组织、人民群众应当主动热情参加、积极努力配合专项行动,确保取得整治实效。发现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可拨打“12345”政府热线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消防部门或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举报。
对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消防部门或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