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19 09:35:08 | 作者: 水灭火系统
(一)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与其他民用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电瓶车停车场地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小于2米。
(二)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在进出方便、使用起来更便捷、监控全覆盖的位置。设有微型消防站的单位,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在便于微型消防站就近处置的位置建设。充电场所值班室与电动车充电区域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材料来防火分隔,并应有利于人员疏散。
(四)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建筑贴邻设置。
2.与建筑贴邻建设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1.设置防火分隔。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宜以每30辆电瓶车或20米为最小防火单位,通过不低于1.2米的实体墙或其它不燃材料来防火分隔。
2.划分功能区域。在设置防火分隔的基础上,将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充电区域和非充电区域进行功能分区,所有电瓶车按照划分的功能分区进行充电、停放。
3.分类实施管理。将使用3年以上的锂电池的电动车自行车作为管理重点对象,对车主进行登记造册,单独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
1.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平方米的,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应分散布置,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
2.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平方米的,应至少设1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
1.设置消火栓。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米范围内的,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内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室内和有顶棚的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3.安装报警装置。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确有困难的可安装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信号应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4.设置排烟设施。室内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外墙面的上部,可开启外窗净面积不少于室内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量按60m³/(h.m²)计算。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
5.配备灭火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确定火灾危险性,并配置相应灭火器。
1.充电设备。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充满或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
2.电线保护。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有条件的场所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本指引适用于海口市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