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28 14:41:24 | 作者: 水灭火系统
近日,芗城区、龙文区相继出台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对旅游民宿定义及范围、管理机制、部门职责、民宿经营门槛要求、民宿备案办理流程、备案受理时间、经营主体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龙文区特别提出“商品房的住宅楼、公寓楼,居住小区、安置小区和商业综合体内禁止旅游民宿经营;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历史背景和文化名村等特定区域及周边以外的,原则上不予旅游民宿审核备案。”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现将《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适应芗城区旅游发展的需要,鼓励旅游民宿行业发展,规范旅游民宿经营,提升旅游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规划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1648-2022)》《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标准,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的要求,结合芗城区旅游民宿发展真实的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城乡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等相关闲置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经营用客房不超过14间,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旅游民宿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区政府成立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文体旅游局),对全区旅游民宿备案情况,规范经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等不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镇(街)应依法加强旅游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对旅游民宿进行全方位检查,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旅游民宿设施,区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芗城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旅游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旅游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委会成立建立志愿消防队;巡查并制止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旅游民宿及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旅游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旅游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民宿信息库;负责指导旅游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组织旅游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纳入全区统一营销;负责牵头指导优化旅游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旅游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负责牵头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牵头受理民宿备案工作。
负责旅游民宿登记办照,规范和监督旅游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镇(街)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镇(街)做好旅游民宿与旅游特色村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衔接;指导民宿业主做好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负责对旅游民宿经营卫生进行指导与监督,做好旅游民宿从业人员健康审查工作。
负责旅游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筹措与监管,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
统筹农业资源整合,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旅游民宿聚落渠道销售,推广乡村旅游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动旅游民宿与农业的融合发展。
负责做好旅游民宿土地使用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负责审查镇(街)上报的旅游民宿村落发展规划,协助和指导旅游民宿聚落所在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指导镇(街)、各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负责旅游民宿周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民宿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及旅游民宿物业管理工作等。
负责统筹全区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民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游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旅游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负责加强旅游民宿环境保护的监管,对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备案、出具综合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予以备案;负责全区旅游民宿发展日常协调工作以及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旅游民宿应符合《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详见附表4)。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到属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填写《漳州市芗城区旅游民宿备案表》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旅游民宿办牵头旅游民宿检查备案,组织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芗城公安分局、旅游民宿所属镇(街)等相关部门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旅游民宿办根据检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予以备案。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并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财产险、旅客意外险等保险;
(六)旅游民宿发生相关变更,如房屋改造装修、经营者变更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芗城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旅游民宿办),挂靠在区文体旅游局。区旅游服务中心主任林小连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文体旅游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芗城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各派一名业务人员担任。
今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履行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为引导我区旅游民宿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推进标准化建设,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1648-2022)》《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051-2016)》,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要求。
2.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必要的绿化、硬化、美化处理;附近无污染源。
1.双人房每间不低于8平方米,客房布局合理,门锁为暗锁,有防盗装置,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和公用电话,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2.配备桌椅、床头柜、衣架、空调、电视机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居用品使用性能较好。
3.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公司;设有专用布草间(储藏间);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及时清洗消毒。被褥枕芯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
5.单家民宿经营规模:客房不超过14间,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不超过800㎡。
1.每个楼层至少有一间供住宿客人洗漱、沐浴、如厕的盥洗室,通风、照明条件完善,冲洗设备完好,卫生清洁,干湿分离,不具备干湿分离条件的须有防滑标志,配备梳妆镜。24小时供应冷热水。
2.必须统一使用电热水器或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和使用符合通风、散热等消防安全条件。
1.厨房最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应分区、生熟食品分案加工且分器分区存放。
2.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1.5米以上。
3.至少设置3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冷藏、冷冻、消毒设施;厨房油烟废气排放合理规范。
4.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台账记录,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齐全有效,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
5.餐厅布局合理,采光通风好,整洁卫生;餐厅、酒具等各种器具配套应密闭存放、无破损,有消毒设施且定期消毒。
1.经营用房无危房,无乱搭乱建设施;门窗及锁具、桌椅、床等家具安全可靠。
2.过道、安全出口、楼梯配备应急照明灯,4公斤干粉灭火器每层设置不少于1个。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室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卷盘布置应保证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一点,卷盘可与生活用水系统连接。
3.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客房内宜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4.厨房的燃料应设置在符合标准的构筑物内,并应设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厨房与其它部位应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
6.有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制度、安全巡视制度、入住登记制度、食品卫生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并上墙。
7.室内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电气线路、设备不应铺设、安装在可燃物上;必须铺设、安装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套阻燃管等防护措施。
8.民宿应在每个房间和室内走道等公共部位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建筑超过三层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民宿住宿房间内每个床位应设配置一具自救呼吸器。
9.应保持走道、楼梯、窗户、安全出口畅通,不能设置影响逃生的金属栅栏或放置其他遮挡物。
2.从业人员掌握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文明有礼,服务热情,能用普通线.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电话报警基本知识。
3.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有条件的纳入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经处理后废水有合理排放去向。
4.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礼貌待客。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意见本,能按游客意见改进服务。
1.民宿经营者应于每年1月及7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呈报主管部门。
3.民宿经营者对于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
《龙文区旅游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鼓励旅游民宿行业发展,规范旅游民宿经营,提升旅游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的要求,并参照先进县区的经验做法,结合龙文区旅游民宿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龙文区旅游民宿特指为促进当地旅游经济发展,利用城乡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镇(街)推荐、龙文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定,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2.土木结构建筑和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建筑,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要求。
;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特定区域及周边以外的,原则上不予旅游民宿审核备案。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旅游民宿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成 员:区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龙文公安分局、龙文生态环境局,旅游民宿所在镇街分管领导。
龙文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旅游民宿办”),主要职责: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备案、出具综合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予以备案;负责全区旅游民宿发展日常协调工作以及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旅游民宿办挂靠在区文体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文体旅游局薛晓红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黄建东、区住建局张小林、消防救援大队林世玲,龙文公安分局郑溪明兼任。
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旅游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旅游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防止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旅游民宿及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旅游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旅游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民宿信息库;负责指导旅游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组织旅游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纳入全区统一营销;负责牵头指导优化旅游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旅游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负责牵头星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
负责旅游民宿登记办照,规范和监督旅游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属地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属地做好旅游民宿与旅游特色村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衔接;指导民宿业主根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做好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负责统筹全区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民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游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旅游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防盗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龙文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定期对旅游民宿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旅游民宿设施,区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龙文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相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填写《龙文区旅游民宿备案表》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旅游民宿办牵头旅游民宿核查备案,组织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龙文公安分局、旅游民宿所在地镇街政府等有关部门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旅游民宿办根据检核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合乎条件的旅游民宿予以备案。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并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财产险、旅客意外险等保险;
(六)旅游民宿发生相关变更,如房屋改造装修、经营者变更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为引导我区旅游民宿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推进标准化建设,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和《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1051-2016),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要求。
2.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必要的绿化、硬化、美化处理;附近无污染源。
4.九龙江北溪两侧沿岸至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旅游民宿必须符合《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
1.双人房每间不低于8平方米,客房布局合理,门锁为暗锁,有防盗装置,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和公用电话,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2.配备桌椅、床头柜、衣架、空调、电视机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居用品使用性能较好。
3.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公司;设有专用布草间(储藏间);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及时清洗消毒。被褥枕芯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
5.单家民宿经营规模: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不超过800㎡。
1.每个楼层至少有一间供住宿客人洗漱、沐浴、如厕的盥洗室,通风、照明条件完善,冲洗设备完好,卫生清洁,干湿分离,不具备干湿分离条件的须有防滑标志,配备梳妆镜。24小时供应冷热水。
2.必须统一使用电热水器或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和使用符合通风、散热等消防安全条件。
1.厨房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应分区、生熟食品分案加工且分器分区存放。
2.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1.5米以上。
3.至少设置3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冷藏、冷冻、消毒设施;厨房油烟废气排放合理规范。
4.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台账记录,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齐全有效,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
5.餐厅布局合理,采风通光好,整洁卫生;餐厅、酒具等各种器具配套应密闭存放、无破损,有消毒设施且定期消毒。
1.经营用房无危房,无乱搭乱建设施;门窗及锁具、桌椅、床等家具安全可靠。
2.过道、安全出口、楼梯配备应急照明灯,4公斤干粉灭火器每层设置不少于1个。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室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卷盘布置应保证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一点,卷盘可与生活用水系统连接。
3.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客房内宜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4.厨房的燃料应设置在符合标准的构筑物内,并应设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厨房与其它部位应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
6.有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制度、安全巡视制度、入住登记制度、食品卫生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并上墙。
7.室内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电气线路、设备不应铺设、安装在可燃物上;必须铺设、安装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套阻燃管等防护措施。
8.民宿应在每个房间和室内走道等公共部位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建筑超过三层且仅有一部宿舍楼梯的民宿住宿房间内每个床位应设配置一具自救呼吸器。
9.应保持走道、楼梯、窗户、安全出口畅通,不能设置影响逃生的金属栅栏或放置其他遮挡物。
2.从业人员掌握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文明有礼,服务热情,能用普通线.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电话报警基本知识。
1.备有游客常用、应急的非处方药品。2.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基本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
3.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有条件的纳入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经处理后废水有合理排放去向。
4.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礼貌待客。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意见本,能按游客意见改进服务。
1.民宿经营者应于每年1月及7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呈报区民宿办。2.民宿经营者应参加相关部门举办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团体举办的辅导培训。
3.民宿经营者对于行业部门定期或者不按时进行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