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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无水!泉港1运送公司被处11000元罚款

时间: 2025-01-08 22:08:14 |   作者: 行业动态

  据生机南埔10月28日音讯,近来,泉州市秉明货物运送有限公司(泉港分点)一处室内消火栓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坚持无缺有用的安全危险危险,

  信息显现,近来,南埔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泉州市秉明货物运送有限公司(泉港分点)展开消防安全查看时,发现该公司南侧宿舍楼三楼一处室内消火栓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坚持无缺有用的安全危险。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消〔2023〕112号)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案子裁量规范》002-1之规则,对该企业存在的危险状况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机关、集体、企业、工作等单位理应当实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装备消防设施、器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安排查验、修理,保证无缺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件或许消防安全标志的装备、设置不符合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许未坚持无缺有用的;(二)损坏、移用或许私行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件的;(三)占用、阻塞、关闭分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许有其他阻碍安全分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许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阻塞、关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布场地点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活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危险经消防救援组织告诉后不及时采纳必定的办法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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