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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杭州市消防行政权责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_行业动态_小九体育直播官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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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杭州市消防行政权责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时间: 2025-02-01 08:34:29 |   作者: 行业动态

  现将《杭州市消防行政权责事项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行政强制(临时查封)裁量基准

  第三章 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破损毁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行政强制(临时查封)裁量基准

  第四章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政强制(临时查封)裁量基准

  第五章 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会引起重大人员伤亡的行政强制(临时查封)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制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做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决定的全过程,包括步骤、方式及时限。

  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告知承诺制程序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许可审批决定。

  申请人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章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行政强制(临时查封)裁量基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四、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一、临时查封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二、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一、对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仍符合安全疏散条件,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非强制性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得采用临时查封的方式。

  四、临时查封限于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第三章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行政强制(临时查封)裁量基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固定的消防系统和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

  三、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一、临时查封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二、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一、对于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严重,未达到丧失防火灭火功能,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非强制性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得采用临时查封的方式。

  四、临时查封限于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第四章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政强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一、临时查封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二、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一、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可以采取责令立即改正完毕等非强制性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得采用临时查封的方式。

  四、临时查封限于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第五章 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行政强制(临时查封)裁量基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一、临时查封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二、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一、对于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以采取责令立即改正等非强制性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得采用临时查封的方式。

  四、临时查封限于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一、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二、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五、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理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三、根据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月度抽查计划时,应当将以下单位作为下月检查对象:

  四、检查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检查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由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原则上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

  (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二、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三、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时,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开展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

  一、对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一、抽查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三、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四、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杭州市消防行政权责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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