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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带(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时间: 2024-05-14 07:01:08 |   作者: 小九体育直播网站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水带的型号规格、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使用与维护。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81.2 固结磨具用磨料粒度组成的检测和标记第2部分:微粉

  消防水带(以下简称水带)的型号规格由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公称内径、长度、编织层经/纬线材质、衬里材质和外覆材料材质组成。

  示例1: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为1.0MPa、公称内径为65mm、长度为25m、编织层经线材质为涤纶纱,纬线材质为涤纶长丝、衬里材质为橡胶的水带,其型号表示为:10-65-25-涤纶纱/涤纶长丝-橡胶。

  示例2: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为2.0MPa、公称内径为80mm、长度为40m、编织层经线材质为涤纶长丝,纬线材质为涤纶长丝、衬里材质为聚氨酯、外覆材料材质为塑料的水带,其型号表示为:20-80-4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塑料。

  4.1.1 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均匀,表面整洁,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

  4.1.2水带衬里(或外覆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褶皱或其他缺陷。

  水带的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试验压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最小爆破压力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且水带在爆破时,不应出现经线MPa水压下,湿水带表面应渗水均匀,无喷水现象,其1min的渗水量应大于20mL/m·min。

  4.5.2湿水带在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下,应无喷水现象,其1min的渗水量应不大于表4的规定值。

  4.7.1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为0.8MPa、1.0MPa、1.3MPa、1.6MPa的水带,在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下其轴向延伸率和直径的膨胀率不应大于5%。

  4.7.2 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为2.0MPa、2.5MPa的水带,在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下其轴向延伸率和直径的膨胀率不应大于8%。

  在0.8MPa的水压下,将水带弯成外侧半径如表6规定的圆弧,弯曲部分的内侧应无明显褶皱。

  5.10进行耐低温性能测试后,水带应能立即展开、无卷曲现象,并能再次卷紧,且在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下无渗漏。

  5.10进行耐低温性能测试后,湿水带应能立即展开、无卷曲现象,并能再次卷紧,且在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下应无喷水现象。

  按5.11.3进行热空气老化试验后,水带的爆破压力和衬里(或外覆层)的附着强度不应低于老化前测定值的75%。

  按5.12进行耐磨试验后,水带在相应的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下,不应发生渗漏或破裂。

  水带与消防接口连接,按5.13进行水压试验,在表3规定的相应的试验压力下,水带与消防接口连接处不应发生渗漏、爆破或滑脱。

  5.2.1 用塞规测量试样的内径。塞规用金属制成,如图1所示的结构,其尺寸和公差按表7规定,工作部分的表面粗糙度Ra为1.60。

  将试样展开铺平用钢卷尺测量。当水带长度不超过50m时,钢卷尺的量程应不小于被测样本的长度;当试样长度超过50m时,可以用量程为50m的钢卷尺分段测量。钢卷尺测量最小示值为1mm。

  5.4.1 试验时将1.20m长的试样一端与水源相接,另一端用带有排气阀的密封装置封闭。保持试样平直,使试样灌满水并排尽其中的空气,关闭排气阀。以5.0~10.0MPa/min的速率升压至表3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5min,试样不应有渗漏现象。然后以该速率升压至试样爆破,判断是不是满足表3的规定。

  5.4.2当织物层材料的干态与湿态强度不同时,爆破压力试验按强度低的状态进行。

  a)耐压试验台:应能可靠地夹紧试样,一端应能纵向移动,试验过程中不应阻碍试样的自由延伸,试验台应装有排气阀;

  c)稳压装置:当水压不高于3.0MPa时,经过稳压后,压力波动值应不大于±0.05MPa;当水压高于3.0MPa时,经过稳压后,压力波动值应不大于±0.10MPa;

  d)压力显示装置:测量下限为0,测量上限为爆破压力的1.5倍到2.0倍,并能记录爆破压力值,精度应不低于±0.01MPa。

  5.5.1 任意取1.2m长的试样,一端与水源相接,另一端用带有排气阀的密封装置封闭,保持试样平直。对试样灌水,排尽空气后,关闭排气阀。均匀升压至0.5MPa,保压5min后,用5.5.2规定的集水槽集水1min,所集得的水量为该试样0.5MPa水压下的渗水量。同时检查水带表面渗水均匀情况,随后将水压均匀升至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再保压5min后,用5.5.2规定集水槽重新集水1min。所集得的水量即为该试样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下的渗水量。

  b)水压源:其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应不低于相应湿水带的爆破压力,流量应不低于0.55L/s;

  e)集水槽:应用光滑不吸水材料制造成,长(1000±5)mm,宽度和深度应不小于100mm;

  式中:A为单位长度质量,单位为克每米(g/m);G为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5.7.1试样长度不小于15m,一端与水压源相接,另一端固定在专用夹具上。灌水并排尽空气后关闭排气阀。升压至0.1MPa,待试样延伸稳定后,测定此时试样的长度、两端及中间共三处周长的算术平均值,然后均匀地升压至表3规定的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待试样延伸稳定后,再测定此时试样长度、相应三处周长的算术平均值并观察其扭转方向。

  式中:△L为试样的延伸率,%;L0为试样在承受0.1MPa压力时的长度,单位为米(m);

  式中:△S为试样的膨胀率,%;S0为试样在承受0.1MPa压力时三处周长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毫米(mm);S1为试样在承受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时三处周长的算术平均值,单位为毫米(mm)。

  a)试验台:其有效长度应不小于试样长度并应采取减小试验台与水带摩擦的措施。专用夹具应能纵向移动并绕试样轴向旋转。试验台应装有排气阀;

  b)水压源:采用双缸或双缸以上的电动往复泵,其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应不低于试样的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

  d)压力显示装置:测量下限为0,测量上限为试样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到2.0倍,精度应不低于±0.03MPa;

  5.8.1 经5.7试验后,将试样装夹在弯曲试验装置上,灌水并排尽其中空气,关闭排气阀,均匀地调压至0.8MPa。判断试验结果是不是满足4.8的规定。

  b)水压源:采用双缸或双缸以上的电动往复泵,其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应不低于0.8MPa;

  c)压力显示装置:测量下限为0,测量上限为1.6MPa,精度应不低于±0.03MPa。

  5.9.1 试样形状及尺寸应与压块压持面的形状及尺寸相同。试验时将试样衬里(或外覆层)表面冲洗干净并擦干,使两块衬里(或外覆层)相向重叠,置于电热干燥箱内在(55±1)℃条件下,试样承受0.01MPa的压强,保持168h,取出试样,判断试验结果是不是满足4.9规定。

  a)电热干燥箱应符合JB/T 5520的要求。温度波动为±1℃,温度均匀性系数为±0.025;

  5.10.1试验时将带有接口的试样(不小于15m)卷紧置于低温箱内,在(-30±3)℃条件下存放10h。取出后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不是满足4.10的规定。

  5.10.2 水带在按5.10.1规定试验后,在试样内圈的一端取1.20m长的试样,置于室温条件下存放1h,然后按5.4.1规定加压至试样的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观察试样是否有渗漏现象。

  5.10.3 湿水带按5.10.1规定试验后,在试样内圈的一端取1.20m长的试样,置于室温条件下存放1h,然后按5.5.1规定加压至试样的设计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判断试样是否有喷水现象。

  5.10.4 低温箱的温度波动度和温度均匀性均不超过±3℃。工作室尺寸至少应能放置整盘卷好的试样一根。

  按GB/T 532中附着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宽度为25mm。试样分别沿试样经、纬方向各截取三块,计算六个试样检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判断试验结果是不是满足4.11.1规定。

  乡镇消防队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司戈、张国庆、孙宇、翟明松、何宁、章志慰、金继忠、王育琼、王新凯、杨磊、段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和法规,为积极引导和规范乡镇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就乡镇消防队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以更好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乡镇、农村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消防队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执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立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及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等其他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1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 50016 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 GA 856(所有部分)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镇消防队 rural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在乡镇、农村地区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 3.1.1 乡镇专职消防队 rural car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乡镇消防队。 3.1.2 乡镇志愿消防队 rural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最大限度地考虑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安全要求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2.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作业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做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3.本《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4.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建国、廖平、刘卫华、景绒、李岩、周明、赵力增、杨占洲、王海港、岳洪、计荣才、盛培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郑玉海、苏向明、尹铁林、于少鹏、陈蕾、刘激扬、张学魁、高晓斌。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协会等相关的单位的全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5.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1月2日起施行。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建(构)筑物消防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从事主要工作包括: (1)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控制室监控;(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4)消防安全管理等。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题注】(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一定要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 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章名】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 建设总体设计。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设计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 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理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实施工程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 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MFM 执行国家标准:GB14101---93 木质代号说明: 一、1021表示门洞尺寸,10表示门洞的宽度。21表示门洞的高度。 二、木质防火门b、L、5、6、甲、乙、丙耐火级限。 1、b表示木质防火门。门扇带。 2、L表示木质防火门带有亮窗。 3、5表示木质防火门右开。 4、6表示木质防火门左开。 5、K表示木质防火门有下门框。 6、甲、乙、丙表示耐火等级。甲(72分钟)、乙(54分钟)、丙(36分钟)。 ? GFM执行国家标准:GB12955—91 钢质防火门代号说明: 一、钢质防火门b、k、L、5、6、1、2。 1、钢质防火门b表示钢质防火门门扇带防火玻璃。 2、K表示钢质防火门有下门框。 3、L表示钢质防火门带亮窗。 4、1表示钢质防火门单扇门。 5、2表示钢质防火门双扇门。 6、5表示钢质防火门门扇右开。 7、6表示钢质防火门门扇左开。

  8、甲、乙、丙表示耐火等级。甲(72分钟)、乙(54分钟)、丙(36分钟)。 举例:GFM—0921—bk5乙-1。钢质防火门,洞口宽度900mm。高度2100mm。门扇带有防火玻璃,有门下框。门扇开启方向右开,耐火等级:乙级。单扇。 钢质防火卷帘GFJ。无机纤维防火卷帘WFJ。 特级防火卷帘TFJ。钢质防火、防烟卷帘GFYJ。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防烟卷帘WFYJ。 执行国家标准:GB14102—2005。 一、防火卷帘分三种耐风压强度。 1、50表示耐风压强度490Pa. 2、80表示耐风压强度784Pa. 3、120表示耐风压强度1177Pa. 以上耐风压强度,针对室外安装。室内无耐风压强度。 二、帘面数量分类: 1、D表示帘面1个。 2、S表示帘面2个。 三、起闭方式分类: 1、C2表示垂直卷。 2、Cx表示侧向卷。 3、Sp表示水平卷。 四、钢质、无机卷帘耐火极限分类、符号。防烟型符号。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消防安全要求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2.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3.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4.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建国、廖平、刘卫华、景绒、李岩、周明、赵力增、杨占洲、王海港、岳洪、计荣才、盛培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郑玉海、苏向明、尹铁林、于少鹏、陈蕾、刘激扬、张学魁、高晓斌。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5.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1月2日起施行。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建(构)筑物消防员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消防安全要求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2.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3.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4.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建国、廖平、刘卫华、景绒、李岩、周明、赵力增、杨占洲、王海港、岳洪、计荣才、盛培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郑玉海、苏向明、尹铁林、于少鹏、陈蕾、刘激扬、张学魁、高晓斌。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5.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1月2日起施行。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建(构)筑物消防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从事主要工作包括: ?(1)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控制室监控;(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4)消防安全管理等。?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大连分院、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岩、荆展平、刘国文、顾长春、张胜彬、马磊。 III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范围、术语和定义、配备原则、配备要求以及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员个人防护装置的配备。油库等单位兼职消防队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0 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4303 船用救生衣 GB/T 6568 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装 GB 7000 手提灯安全要求 GB 12014 防静电工作服 GB 27900 消防员呼救器 GB 27899 消防员方位灯 1

  已经批准发布现行有效、正在制订修订送审报批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一览表 唐祝华1998-10初步整理,1999-08、2000-06、2001-08、2002-08、2003-10、2004-11、2005-10、2006-08、2007-12、2008-08修改、补充。根据2007-12《工程建设标准化》及2008-08规范制修订计划,依照国家标准代码顺序制表, 可供有关部门和专家参考,并请予补充、订正。 综合类国家消防工程技术规范 国标代码 规范名称 施行日期 制修订 主编单位 主编部门 在编(2008-06)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首次制订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在编(2008-06)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在编(2008-06) 飞机喷漆机库设计规范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在编(2008-06) 森林火情了望监测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在编(2008-06)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 规范 中国民航机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在编(2008-06) 城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在编(2008-06) 地铁设计防火规范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 究院 在编(2007-05) 建设工程防火规范 首次制订 公 安 部 天 津 所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12-1 2006修订 公 安 部 天 津 所 公 安 部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91-3-1 正在修订 山 西 省 消 防 局 公 安 部 GB 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2005-10-1 2005修订 公 安 部 四 川所 公 安 部 GB 50067-19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 1998-5-1 1998修订 上 海 市 消 防 局 公 安 部 GB 50098-19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 1999-5-1 2001修订 总 参 四 院 国家人防 办 公 安 部 GB 50160-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 1999-6-1 1999 洛阳石油化工 中国石油化工 局部修订 工程公司 总公司 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 规范 2005-3-1 修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总 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 并改名 集团公司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 1995-10-1 制 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公 安 部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 防火规范 2007-4-1 修 订 东 北 电 力 设 计 院 国 家 电 力 规 划 院 2004-10审 查

  消防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与考核大纲 目录 总则 一、理论知识考试 课目一职业道德基础知识 课目二消防员职业守则 课目三物质燃烧常识 课目四危险化学品常识 课目五消防技术装备 课目六建筑防火常识 课目七安全防护 课目八各类火灾扑救 课目九应急救援行动 课目十执勤战斗预案 课目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 二、技能操作考核 (一)初级消防员 1、火灾扑救 课目一安全防护 课目二水带铺设 课目三登高 课目四灭火剂喷射 课目五心理测试 课目六消防设施应用 课目七现场通信 2、应急救援 课目一安全防护 课目二破拆 课目三现场救护 课目四警戒 (二)中级消防员 1、火灾扑救 课目一安全防护 课目二水带铺设 课目三登高 课目四灭火剂喷射 课目五排烟、照明 课目六侦察检测 课目七救生 课目八班(组)指挥

  课目九固定消防设施应用2、应急救援 课目一安全防护 课目二破拆 课目三堵漏 课目四救生 课目五现场救护 课目六侦察检测 课目七警戒 (三)高级消防员 1、火灾扑救 课目一班(组)指挥 课目二固定消防设施应用2、应急救援 课目一破拆 课目二堵漏 课目三救生 课目四侦察检测 课目五洗消 (四)技师 1、火灾扑救 课目一班(组)协同 课目二班(组)指挥 课目三固定消防设施应用2、应急救援 课目一班(组)协同 课目二班(组)指挥(五)高级技师 1、火灾扑救 课目一火灾扑救技能 课目二火灾扑救指挥 2、应急救援 课目一应急救援技能 课目二应急救援指挥三、体能考核 (一)初级消防员 (二)中级、高级消防员(三)技师、高级技师

  总则 一、为规范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消防员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公安现役部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制定《消防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与考核大纲》 二、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公安消防部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应规范考核流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初级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由地市级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考核评定;中、高级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由省级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考核评定;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由国家级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考核评定,直辖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四、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流程为: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等级考核、等级认定、核发证书。 五、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体能考核三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体能考核采用达标制,三项考核均合格的评定为鉴定合格。 技能操作考核中,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部分各抽取五项科目,科目评定标准为达标制,每达标一个科目得10分,不达标得0分。 体能考核随机抽取三个科目,全部达标者评定为合格。 六、本总则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消防应急灯新国标GB17945-2010 新国标消防应急灯执行标准GB17945-2010 一、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增加了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1.消防应急灯具连续主电工作30天+/-2天(即30天左右)后,灯具会自动应急35秒左右,之后恢复到主电功能; 2.当消防应急灯具连续工作一年之后,灯具会自动应急照明,将电池里面的电量放完,然后自动恢复到充电状态(即灯具会自行对电池进行维护保养); 3.月自检应急照明时间不够30秒时,或年自检应急照明时间达不到30分钟时,灯具会报警;只有将故障排除或拔除插头的情况下,才能够阻断报警的干扰; 4.当应急灯具在每次接通市电之时,会出现自动提示声音; 5.消防应急灯具在电池坏了的情况下,会自动报警; 6.当消防应急灯具的光源损坏之时,灯具面板上的黄色指示灯会点亮并报警; 7.报警频率:每分钟至少响一次,每次持续时间为1-3秒,报警声音在65分贝-85分贝之间; 二、新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灯具必须满足最低亮度 GB17945-2010新的国家标准,对消防应急灯具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光照亮度)进行明确要求,标志灯表面亮度不应小于50cd/㎡,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亮度不应小于50流明以下;

  以前市场上使用的老国标消防应急灯具由于缺乏对亮度要求,导致大部分应急照明灯具无法满足消防要求,消防隐患时时存在;而新国标的消防应急灯具亮度比以前灯具的亮度提高了10-50倍,有效地保障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新国标消防应急灯不能采用阻容降压方式 1.老国标形式的消防应急灯,采用阻容降压方式,但是阻容降压功率因素过低,浪费电量太多,一台应急灯使用阻容降压一天多浪费近一度电; 2.阻容降压会改变正常线路的相位,使三相四线的中线产生大电流并发烫,大批量使用会破坏电网; 3.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全部采用变压器,耗电小、效率高、性能稳定; 四、新标准增加了对防护等级的要求: 防护等级:目的是防止人或畜接触到灯具带电的部位;在新国标消防应急灯具中使用防护等级IP30,能有效防止人或畜伤亡;同时规定消防应急地埋灯的使用防护等级为IP65,由原来老国标的AC220V市电供电形式,调整成现在的以安全电压供电的形式,对应急灯具的安全性能进一步进行了提升; 五、新国标应急灯增加了对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 在新国标中规定:已接地的消防应急灯具的爬电距离大于,电气间隙大于,空气及物体本身都存在导电性,爬电距离及电气间隙的要求,将减少由此因素导致的电气短路,降低安全隐患,并保护电网的安全;

  浅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贯彻实施 (新版) 【摘要】通过对《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的学习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应把握的要点。 【关键词】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贯彻落实 1.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逐渐步入灾害事故的高发期,消防的职能范围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不断加重。由于消防员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具有多样性、不可预测性和复杂性,致使我国消防员牺牲、受伤、致残人数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2006年4月28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GA/T620-2006),并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6年7月,

  部消防局在公安部立项制定《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随后又上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该标准已于今年10月26日由国家卫生部颁布,明年4月15日起将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消防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空白。抓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贯彻落实,对保护消防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消防队伍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战斗力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的特点 2.1适用范围广。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消防员这个特殊职业人群与一般职业人员的共性及其自身特点和我国消防队伍的体制特点,同时引用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18个现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标准,所依据的基础理论和采取的技术措施均是经过实践被认为相对成熟的理论和技术,吸收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危害防护、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职业健康促进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对消防职业有较强的适用性。标准不但对现役消防部队官兵适用,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员,合同制消防员和志愿

  前?言 本标准第5章、第7.2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12955-1991、GB?14101-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防火门按材质分类的内容(见4.1); 对防火门的耐火性能分类进行了修改,由原来按甲、乙和丙分类,改为本版按A?类(隔热)防火门、B类(部分隔热)防火 门和C类(非隔热)防火门分类?(GB?12955-1991的4.3、 GB?14101-1993的4.1;本版的4.4); 对防火门用材料的要求更加全面而具体,除金属材料以外的材料,增加了有关材料燃烧性能和材料燃烧烟气毒性的要求 (GB?12955-1991和GB?14101-1993的5.1;本版的5.2); 删去对用作建筑物外门的木质防火门的耐风压变形性能,抗空气渗透性能和抗雨水渗透性能的要求; 对防火锁的性能要求更为具体(GB?12955-1991的5.1.3、GB?14101-1993的5.1.4;本版的5.3.1); 对防火合页(铰链)的性能要求更为具体(GB?12955-1991的 5.1.3和5.1.4、GB?14101-1993的5.1.4、本版的5.3.2);

  对闭门装置的性能要求更为具体GB?12955-1991的5.1.3、GB?14101-1993的5.1.4、本版的5.3.3); 对防火玻璃的要求更为具体(GB?12955-1991的5.1.3、GB?14101-1993的5.1.3、本版的5.3.7); 增加了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7.2.6、 6.8.3); 增加了防火门灵活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8、6.9); 增加了防火门可靠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9、6.10); 增加了防火门的门扇质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10、6.11) 对防火门的门扇扭曲度试验方法有所改进(GB?14101-1993的 6.2;本版的6. 7.2); 增加对门扇宽度方向弯曲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6、 6.7.3); 增加了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测量方法(见5.7.1、6.8.1); 增加了判定准则(见7.2.4);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见附录A);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B(见附录B);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C(见附录C);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D(见附录D);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八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劳社厅发[2008]1号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消防安全要求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2.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3.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4.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建国、廖平、刘卫华、景绒、李岩、周明、赵力增、杨占洲、王海港、岳洪、计荣才、盛培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郑玉海、苏向明、尹铁林、于少鹏、陈蕾、刘激扬、张学魁、高晓斌。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5.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1月2日起施行。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建(构)筑物消防员 1.2 职业定义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从事主要工作包括:(1)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控制室监控;(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4)消防安全管理等。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摘录) 第四章建筑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第4.1.6条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4.1.7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 第三节防火和疏散 第4.3.1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4.3.2条当电子计算机机房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第4.3.3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第4.3.4条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及第一类辅助房间的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五章空气调节 第四节系统设计 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阀应既可手动又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4.5条空调系统应设消声装置。 第七章给水排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难燃烧材料保温。 第八章消防与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8.1.2条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8.1.3条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锁。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 第8.1.4条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设计,除执行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8.1.5条电子计算机用于非常重要的场所或发生灾害后造成非常严重损失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节消防设施 第8.2.1条凡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 第8.2.2条主机房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当设有固定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 第8.2.3条当主机房内设置空调设备时,应受主机房内电源切断开关的控制。机房内的电源切断开关应靠近工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人口。 第三节安全措施 第8.3.1条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第8.3.2条凡设有卤代烷灭火装置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6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能抗住火焰的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最大限度地考虑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安全要求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2.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作业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做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3. 本《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4. 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建国、廖平、刘卫华、景绒、李岩、周明、赵力增、杨占洲、王海港、岳洪、计荣才、盛培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郑玉海、苏向明、尹铁林、于少鹏、陈蕾、刘激扬、张学魁、高晓斌。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协会等相关的单位的全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5. 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1月2日起施行。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建(构)筑物消防员 1.2 职业定义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从事主要工作包括:(1)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控制室监控;(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4)消防安全管理等。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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