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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通报31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涉及多家医院、养老机构

时间: 2024-09-03 04:34:49 |   作者: 消防知识

  中新网北京9月24日电(记者 陈溯)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对雏菊第一戴维斯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31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工作实施重点督办,要求各地要明确整改责任,督促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按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各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组织验收销案。

  《通知》指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部署要求,各地聚焦人员密集、敏感特殊、混合生产经营等3类重点场所和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占堵疏散通道等8类明显问题,通过督促单位自查、组织基层排查、推动条线联查、深化消防检查等方式,采取严格执法、挂牌督办、舆论监督、信用监管等措施,扎实推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自4月25日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共检查社会单位185万家次,发现火灾隐患217万处,督促整改209万处;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单位6106家,省、市、县三级挂牌2530家,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有效稳控火灾形势。

  《通知》要求,各地要举一反三,借势推动省、市、县集中督办一批问题典型突出、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加强隐患整改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对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依法采取关停、临时查封等特殊管控措施,对确实无法关停的,必须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明确专人严密看守,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对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重点督办及整改情况做督导检查。

  (1)地下3层停车场防火卷帘损坏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3)消防控制室、防烟和排烟风机房消防用电设备末端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室内疏散楼梯间未采用封闭楼梯间;首层东侧、南侧安全出口净宽度不足1.4米;2层北侧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走道被房间占用;老年人卧室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固定栅栏。

  (2)消火栓泵未按标准采取了专用的供电回路。(3)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1)一期门诊楼1栋、住院楼4栋和二期综合楼1栋、结核楼1栋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异常运行。

  (2)一期门诊楼1栋、住院楼4栋和二期综合楼1栋、结核楼1栋的防烟排烟设施异常运行。

  (3)一期门诊楼1栋、住院楼4栋和二期综合楼1栋、结核楼1栋防烟排烟设施、消防专用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异常联动控制。

  (1)住院部、门诊楼未按标准划分防火分区;手术室与住院部未按标准做防火分隔。

  (2)4号工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封闭安全出口;2号厂房未按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厂区未按标准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4号厂房改作篮球馆、羽毛球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4号厂房违规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建上直接敷设电器线路或安装电器设备。

  (1)4号厂房2层和5号厂房3层的楼梯间未按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1号宿舍楼2至5层和2号宿舍楼2至3层设置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灯具损坏率超过总数的50%。

  (3)4号、5号厂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厂区西南侧配套用房地上水泵房消防专用水泵异常联动控制。

  (5)4号、5号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异常运行;厂区西南侧配电房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损坏。

  (1)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屋顶水箱容积不足,已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标准。

  (2)2号、3号、8号、9号厂房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仓库未按标准设置消防水源、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已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标准。

  (1)1号厂房车间、仓库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防火分区超面积,设置厨房且未与生产区域形成有效防火分隔。

  (2)2号厂房车间、仓库安全地疏散出口数量不足;1号、2号厂房车间、仓库未按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1号、2号厂房车间、仓库未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采用易燃可燃彩钢夹芯板搭建办公区域和加工储存区域。

  (3)医技楼未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门诊楼封闭楼梯间内设置房间、开设窗户、设置CT室;门诊楼1层疏散楼梯未直通室外。

  (2)康复中心室外疏散楼梯无法通至1层室外;康复中心病房房间门疏散宽度不足;针灸室与住宅共用楼梯。

  (1)养老康复楼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规定标准;综合楼、医技楼、养老康复楼、办公楼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率大于设置总数的50%以上。

  (2)综合楼、医技楼、养老康复楼、办公楼室内消火栓系统异常使用;综合楼、医技楼、养老康复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1)车间与仓库防火间距不足;车间无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仓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3)车间、仓库未按标准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部分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已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率大于设置数量的50%。

  (2)地下1层消防专用水泵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未按标准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除4号、7号厂房外,其余厂房内半成品、成品与原材料等混为一体,堆放混乱,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2)除4号、7号厂房外,其余厂房内办公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1号楼、4号楼、5号楼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破裂异常使用。

  (2)1号楼4层餐厅和5至18层疏散走道,4号楼7至20层疏散走道,5号楼4至20层疏散走道未按标准设置排烟设施。

  (3)已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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