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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莫让不合格的消防水带落入“火坑”

时间: 2024-11-30 00:36:25 |   作者: 新闻中心

  消防水带作为消防设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灭火救援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它的爆破压力不合格,会导致水带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漏水和耐压强度降低,在实际灭火过程中不仅无法起到扑灭火灾的作用,甚至会给消防人员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前不久,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交/移送处理单》等材料,显示上城辖区内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抽样检验爆破压力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消防水带》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收悉该线索后,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核查,经查明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消防水带抽检不合格结果并无异议,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对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45元/条的成本价共生产涉案不合格消防水带40条,并以60元/条的价格全部出售给丽水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并无库存,故本案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600元。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消防水带,故不再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又因并无库存,亦不再予以没收。综上,对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0元和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产品是保护生命安全的重要“防护线”,当灭火器不灭火、防火门不防火、消防水带不送水、报警器不报警,后果将不堪设想!在此,我们要提醒消防产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把质量关,守好安全防火线,共同保障社会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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