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14 13:28:34 | 作者: 消防应急照明
住宅楼内的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前室、步行梯、楼梯间、单元大堂、储藏间通道、地库通道等)全部属于消防通道,即逃生通道。此区域不得私自占用放置个人物品、停放车辆。尤其可燃、易燃物品的随意堆放、会给整栋楼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拒不执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公共区域推放杂物,严重影响了业主/住户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也会影响物业日常巡视、检修,同时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响应多数业主的诉求,使楼道整洁有序,畅通无阻,给全体业主住户一个安全、洁净、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服务中心将对公共区域堆放的各类杂物进行逐层清理。(包括但不限于旧家具、装修用到的材料、堆放的其他杂物、易燃物、停放的非机动车等)。届时如楼道内仍有杂物堆放,我们将一律以无主杂物、垃圾予以统一清理,不再另行通知。
小区的环境需要靠大家共同来维护,恳请各位业主/住户配合,并相互转告和监督,也感谢您对楼道清理常态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楼道堆放的杂物多为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等等,都是可燃物,稍遇明火就可能会导致火灾。楼道是居民行走的通道,抽烟随便乱扔烟头者有之,儿童玩火、燃放爆竹者有之,这些都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是楼内住户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部分住户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将极度影响他人逃生。
楼道里堆满了杂物,占据、遮挡了地面以及墙壁的很大一部分空间,导致保洁人没办法对这里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洁,久而久之,堆放杂物的地方也就成了卫生清理上的“死角”,脏乱不堪。
2021年7月15号上午,在瘦西湖福苑小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3岁的女童因家中无人,竟通过攀爬楼道杂物到十楼窗户口,不幸坠楼身亡。
孩子父亲认为,孩子之死与楼道邻居堆放的杂物脱不开干系。原来,孩子是从公共楼道的窗户爬出去坠亡的,而一米多高的窗台旁,则摆放着邻居家的缝纫机、凳子以及一辆自行车。
2018年,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1楼楼道内杂物起火,整个民房为7层。消防出动7辆消防车、35人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疏散出24名被困人员。火灾造成包括老大爷在内的8人受伤。
2016年7月22日12时,阜南县某小区A栋三单元发生火灾,烧损电瓶车、杂物等,并造成居住在该单元3A室的住户马某死亡。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着火。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马某为呼吸道烧伤、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8月12日上午,如东县某小区2号楼3单元505室的16岁少女姗姗,因邻居业主在楼梯间堆放杂物、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导致烧伤,致十级伤残。
2022年12月1日13时许,陕西西安,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一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火从堆放在一楼的杂物开始着起,很快蔓延到楼上,造成5伤3伤!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要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