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16 09:29:59 | 作者: 行业动态
1月31日上午9时,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陈洪震就《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公布施行情况作出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大家上午好!经过不懈努力,《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8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按照今天会议安排,我就《规定》公布施行的背景、意义以及主要内容等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消防水源设施是重要的公共消防设施,能够说是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的“弹药箱”,是决定灭火救援战斗成败与否的“生命线”。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由于投资渠道不通畅,规划、建设、维护等管理职责不清晰等原因,我市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存在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与市政道路、市政给水管道、城市建设不同步等问题,同时因为部门监督不到位,也存在“建管分家、职责不清、工作脱节”等现象。尤其是广大乡镇驻地和农村地区,都会存在消防设施数量少,压力不足,缺乏及时有效的维护管理等隐患,极大地降低了消防设施的可利用率,给灭火救援工作带来诸多困难,“望火兴叹”、“小火酿大灾”屡见不鲜。
2016年3月25日,市政府专门组织市住建、规划、财政、公安、消防、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召开了市政消火栓建设协调会,这次会议基本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投资渠道和各部门建设、管理、维护职责,但对其他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等未予明确规定。基于此种考虑,为切实加强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有必要根据我市真实的情况,及时出台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定》,以有效解决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维护标准及投入经费渠道、监管工作机制等问题。
本《规定》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同时也是省内第一部对城乡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作出全面统一、明确规范的政府规章。《规定》的公布施行,充足表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公共消防安全的格外的重视,对于进一步夯实我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严格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提高乡镇、农村消防设施配备和维护管理上的水准,提升全市灭火救援整体效能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明确了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的范围。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明确消防水源设施包括市政消火栓,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单位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管网以及用于取用海洋、河流、水库、塘坝等水源的消防取水平台(含码头、桥梁、涵洞、道路等)。
(二)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消防水源设施管理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消防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建设维护经费来源。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共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资本预算;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有关业主按照约定或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村庄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通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的渠道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持。
(四)明确了消防设施建设标准。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划、住建部门制定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计划,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网。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住建、财政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补建、改建方案,供水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建有集中供水管网的乡镇驻地、村庄,管道压力满足条件的,应当建设公共消火栓;没有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网、消防给水不足以及没有保证消防车通行道路的乡镇驻地、村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
(五)明确了维护单位责任义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和单位室外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公共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以及工业园区、大型商贸区、危化品工业园区、林区和含有林区的旅游景区等消防水源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定了相关责任和义务。
媒体朋友们,我市出台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希望广大媒体给予全力支持,为我市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的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切实加强全市消防水源设施建设与管理,提高城乡火灾防御能力,确保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保卫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人民安居乐业做出积极努力!
关于《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就先介绍到这里,借此机会,我代表全市消防官兵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全力支持!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幸福、安康!谢谢大家!
《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作为我市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对下步我市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请问周贤平主任,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制定过程?
刚才,陈洪震支队长已经向大家介绍了《规定》起草的相关背景和重要意义。《规定》作为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出台的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也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下大力气抓好我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坚决维护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心和决心。
按照我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安排,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日照实际,在吸取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完成《规定(初稿)》的起草工作,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2017年3月中旬报市法制办审查。
3月31日至4月30日,市法制办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面向各区县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基层联系点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根据征集情况,市法制办于9月中旬组织调研组赴各县区、管委实地考察调研。经多轮部门座谈、论证,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对《规定》予以全面审查,并形成草案修改稿。11月15日,市法制办牵头组织发改、财政、住建、交通等13家单位再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与会单位意见建议,最终形成《规定(草案)》。12月29日,市政府召开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该草案。
通过后的《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共32条,已于2018年1月18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与我省其他地市相比,《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在内容方面有什么特色亮点?
(一)扩展了消防水源的范围。充分吸取外省市经验,本《规定》更加准确、全面、规范地表述城乡消防水源的定义,将消防水源设施范围由城市扩展至城乡,将乡村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用于取用海洋、河流、水库、塘坝等水源的消防取水平台纳入城乡消防水源设施范畴。
(二)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及投资渠道。《规定》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城乡消防水源监管工作机制,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工作,明确住建、发改、财政、规划、交通等部门职责,确立了市政消火栓、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等设施的投资渠道,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城乡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责任不清,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
(三)厘清了乡村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职责划分。明确乡镇驻地、村庄的消防水源建设、管理和经费保障分工。强调了公共消防取水平台和其他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特别指出没有消火栓及消防供水管网、消防给水不足的乡镇驻地、村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配备消防专用水泵、消防水枪、水带等装备。
(四)补充了重点区域消防水源建设要求。设立专门条款,强调工业园区、大型商贸区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危化品工业园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且开展消防水源需求评估,建设能够很好的满足重型消防车停靠和吸水条件的公共消防取水平台。林区、含林区的旅游风景区等区域,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源设施。
(五)建立了消防水源设施监督考核机制。将市、县(区)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考核内容,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
请问在《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中,政府及行业部门在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中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谢谢。
针对近年来,我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建管分家、职责不清、工作脱节”等问题,《规定》明确由各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主体,并明确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消防水源管理政府职责。
另外,《规定》第15条至19条,对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管理的建设、维护、经费保障、应急管理、教育宣传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辖有村庄的街道,由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庄的管理职责。实行社区管理的村庄,由社区居委会履行村委会管理职责。
关于行业部门职责,《规定》对住建、财政、规划、发改、交通、公安消防、水利、林业、旅游、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在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划分予以一一明确。同时,针对工业园区、大型商贸区、危化品工业园区、林区、含有林区的旅游景区等特殊区域消防水源设施的监督管理主体也作出了明文规定。
请问《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对居住小区和社会单位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是如何明确的?
您所提到的居住小区和社会单位的消防水源设施,从规划、建设到维护、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的比较详尽明确,所以本《规定》予以吸收和细化。
《规定》中明确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或投资单位承担。建筑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建筑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以外,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并优先保证。
关于社会单位的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由本单位承担。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